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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万尾濒危昆明裂腹鱼,东川区积极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媒体:无线昆明  作者:内详
专业号:昆明裂腹鱼 2021/8/1 20:02:13

无线昆明讯2020年11月28日,东川区在汤丹镇中河村纸厂小组的小清河畔举行第二次小清河“昆明裂腹鱼”增殖放流活动,10000尾昆明裂腹鱼游入小清河。至此,东川区已向小清河投放13500尾昆明裂腹鱼。

昆明裂腹鱼是野生土著鱼类,地方俗名"细鳞鱼"、"细链鱼",是鲤科裂腹鱼属的一种鱼类。体较鲤鱼细长,鳞细小,成鱼尾鳍呈红色,以植食为主,主食硅藻,兼食浮游动物。肉质肥厚,味鲜美。小清河是东川的一级支流,曾经水清鱼多,但由于过去一段时间,电鱼、毒鱼等非法捕鱼行为屡禁不止,导致河中的细鳞鱼等土著鱼类已经濒临灭绝。

2018年,昆明倘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东川区红土地镇花沟村冬瓜湾人工繁殖昆明裂腹鱼苗取得成功,这对昆明裂腹鱼物种保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年,东川区渔政执法大队以成本价向该企业购入10000尾8至9公分长的昆明裂腹鱼种苗,放入小清河,以此改变昆明裂腹鱼濒临灭绝的现状,改善河流的生态环境。

据东川区渔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介绍,东川区拟将小清河纳入国家长江“十年禁渔”的标准进行保护,禁止在禁捕期间从事一切捕捞活动,违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通讯员:唐啟荣、刘思伽、廖艳清

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金沙江(昆明段)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的规定,2020 年 7 月 1 日 0 时起东川区金沙江干流东川段:五丘田至格勒小河口段开始实施暂定为期 10 年的常年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一)金沙江干流东川段:五丘田至格勒小河口段,全长52.5km,小江、小清河等主要支流。

二、禁止事项

(一)除专项(特许)捕捞,禁止在禁捕期间区域内从事一切捕捞活动。

(二)严禁在食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生产加工、 销售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

(三)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据的水产品。

(四)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字样。

(五)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野生鱼”、“野生江鲜”等禁捕水域域名相关菜品。

(六)严禁在经营项目中使用“野生鱼”、“野生江鲜”等禁捕水域域名开展经营活动。

(七)严禁以“野生鱼”、“野生江鲜”等禁捕水域域名作为营销噱头,对水产品及其制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八)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的违法广告。

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四)虚假宣传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予以处罚。

东川区金沙江(东川段)流域禁捕领导小组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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